高雄市湖內區明宗國小家長會校內師生比賽獎勵辦法
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家長委員會訂定通過
一、為鼓勵學生向學,老師敬業樂業勤業精神,提昇教學品質,學習效果,特訂立本辦法。
二、本校學生家長均為家長會會員,另每班產生代表若干人為家長會代表,組織家長委員會,選舉會長一人,副會長一至三人,常務委員及委員若干人,發揮家長會功能。各委員每學期產生後,按委員會決定籌劃家長會基金。
三、家長會長為當然會長,對外代表本會,並督促主持本項會務。
四、本辦法獎勵事項與金額〈新台幣〉
1.學生定期評量及比賽優勝者:
(1)期中、期末評量第一名至第三名獎金100元,第二次增進步獎一名給100元獎金。(經常門支出)
期中評量:300元(前三名)*15(班)*2(學期)=9000
期末評量:400元(含進步獎)*15(班)*2(學期)=12000
(2)對外參加各項比賽優勝者〈與教育系統相關者其餘核備者酌予獎勵〉,團體競賽參加人數10人以上者,視家長會基金之結餘,酌予提高獎勵金額。
賽別
|
名次
|
個人
|
團體
|
區賽
|
第一名
第二名 第三名 |
300
200 100 |
600
400 200 |
市賽
|
第一名
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
第六名
|
600
500 400 300 200
100
|
1200
1000 800 600 400
200
|
全國性比賽
|
第一名
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
第六名
|
1500
1000 800 500 300 200 |
4500
3000 2400 1500 900
600
|
2.指導老師或老師參加比賽各級優勝者亦獎勵之(金額不得高於學生)。
3.湖內區各項活動競賽比照「學生定期評量」方式獎勵之。
※本辦法經家長會大會通過實施,修正亦同,遇有特殊情況得由校長、會長協商召開臨時委員會決定之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