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月14日 星期二

國民體育法第六條規定

國民體育法已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251號令修正公布第 3、6 條條文,其中第6條規定:

「各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有關法令規定,配合國家體育政策,切實推動體育活動;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並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,除體育課程時數外,每日參與體育活動之時間,每週應達一百五十分鐘以上。」

因應上述法令規定,利用晨間、課間及課後時間,積極規劃運動社團。運動社團可以採多元化方式經營,包含學校運動團隊、班級或年級體育活動、課間健身操、聯課活動以及課後校內外師資開設之社團等方式辦理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