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有關 高雄市教師會陳訴本教育局局訂定「高雄市各級學校推展游泳教學實施計畫」,疑有違法收費之嫌等情乙案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 監察院103年1月23日院台業三字第1020168737號函辦理。
二、 為提升學生游泳與自救能力,培養水域安全認知及自救救人之技能,養成學生游泳運動習慣,本府教育局配合教育部游泳政策,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範,實施游泳教學,另本市為海港城市,為保障學生人身安全且符應地方特色
,因此游泳是本市「市本課程」的特色,合先敘明。
三、 有關為何僅針對4年級學生編列補助經費及游泳課是否為正式課程等相關問題乙節,說明如下:
(一)為提升游泳運動人口,學生游泳與自救能力,因此本市特於102年至104年推動游泳實施計畫,本政策是針對各國小4年級學生實施游泳教學,係因就4年級學生之學習能力、身高、師生比等因素綜合考量而訂定,因其可以培養孩子帶著走的能力,遇危險可自救防溺,保障孩子的生命安全。
(二)學校依課程綱要要求,在體育課程、綜合課程、彈性課程,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,納入學校本位課程實施
,才進行教學,並無排擠正課現象。
四、 有關游泳教學衍生費用納入學費收取之詳情,說明如下:
(一)教育局為推動游泳教學,比照戶外教學辦理的模式採鼓勵而非強迫方式,向參加學生收取費用,以代辦費方式代收,不參加游泳教學學生則由學校另為妥善安置,例如:留校上體育課或進行閱讀輔導及觀摩學習等。
(二)游泳教學雖係採取「使用者付費」的原則,教育局為鼓勵學生踴躍參與,特別專案由學校提計畫補助4年級游泳教學經費,一年4次,如一般學生補助一半60元、弱勢學生全額補助120元、山區學生補助150元,普遍獲得家長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