評鑑指標3.健康教育教師或健體領域教師,必須具備健康教育專業知能,且每二年至少參加18小時衛生相關研習
佐證資料說明:
✒本校健體領域教師除1名為新進教師,完成10小時研習時數;
其餘教師,皆完成18小時的衛生相關研習時數
衛生法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:
一、健康相關課程教師,應每2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18小時專業在職進修。
二、健康相關課程教師係指教授健康教育課程教師,包含國小班級導師及科任教師。
三、學校衛生相關研習包含參與校內外或線上學習衛生保健各項議題,如視力保健、口腔衛生、健康體位、營養教育、飲食安全、菸害防制、檳榔防制、性教育(含愛滋病宣導,不含性別平等研習)、正確用藥、防制學生藥物濫用、安全教育與急救(含CPR研習)、傳染病防治、心理健康…等。
四、近兩年內擔任健康相關課程1學期以上未達1學年者,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須達6小時,擔任健康相關課程合計未達2學年者,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須達12小時,擔任健康相關課程2學年者,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須達18小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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