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5月22日 星期五

2-2每二年至少參加18小時衛生相關研習

  

評鑑指標2-2 健康教育專長教師,必須具備健康教育專業知能,且每二年至少參加 18 小時衛生相關研習;非健康教育專長之配課教師,當年度至少參加 9 小時衛生相關研習

佐證資料說明:

  • 114學年度本校健康教育課程之配課教師共計15名 
  • 本學年15位配課教師中,共有14位教師順利達成或超越9小時之研習時數要求,其中兩名老師研習時數最高達24小時 ,展現高度教學專業精進意願。未符合規定之1員,主因為該員於115年8月1日辦理退休,較難於下學期進行規劃補救。
  • 積極辦理豐富且多元的校內健康促進相關教師研習,主題涵蓋有:健康促進與特教照護、身心健康與體育社群以及安平港戶外實地參訪踏查。


衛生法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:
一、健康相關課程教師,應每2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18小時專業在職進修。

二、健康相關課程教師係指教授健康教育課程教師,包含國小班級導師及科任教師。

三、學校衛生相關研習包含參與校內外或線上學習衛生保健各項議題,如視力保健、口腔衛生、健康體位、營養教育、飲食安全、菸害防制、檳榔防制、性教育(含愛滋病宣導,不含性別平等研習)、正確用藥、防制學生藥物濫用、安全教育與急救(含CPR研習)、傳染病防治、心理健康…等。

四、近兩年內擔任健康相關課程1學期以上未達1學年者,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須達6小時,擔任健康相關課程合計未達2學年者,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須達12小時,擔任健康相關課程2學年者,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須達18小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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